公積金條例將修訂!與你有什麽關系?
2017-12-10
作者:FESCO小編
日前,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(修訂送審稿)》,而這距離上一次修訂條例隔了13年。此次修訂的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究竟新在何處?哪些改變不可不知?快看。
改变1:避免缴存“肥瘦不均” 对“天价公积金”说不!
近些年公積金的公平性不斷受到質疑,因爲不同地區、不同行業的繳存比例、繳存基數不同,公積金繳納金額甚至會有幾十倍的差距。
此次修訂的新版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的第19、20條中明確,“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,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,且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%,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。”“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%,不得高于12%。”
改变2:扩大缴存覆盖面 惠及更多群体
由于现在全國个体私营企业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不足10%。因此在修订的《条例》中,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,明确“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,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,并享有提取、贷款等权益。”
改变3:资金活用 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
此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,大部分人主要用來買房子,並且在舊版的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中也明確,“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。”而在修訂版的《條例》中,爲了能夠滿足繳存職工的住房需求,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範圍:“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,符合第①、⑤、⑥、⑦項規定的,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:
①購買、建造、大修、裝修自住住房的;
②離休、退休的;
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,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;
④出境定居的;
⑤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;
⑥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;
⑦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。
改变4:明确公积金办理时限 买房不再“等不起”!
現在辦理公積金的時間太長,手續繁瑣,這讓很多等著用錢買房的人不得不選擇利息更高的商業貸款,而對于自己的公積金表示無奈。針對這樣的情況,在修訂版《條例》中,將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時間進行縮短,“陸續在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的職工,在購買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時,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准貸款的決定,並通知申請人;准予貸款的,通知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。”
改变5: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用途 扩宽投资渠道
由于公積金按照活期存款計息,收益十分有限,出現了公積金個人賬戶收益“跑不過CPI”的情況。而在條例修訂後,公積金可以用于購買國債、大額存單、地方政府債券等,拓寬了公積金投資渠道,同時也增加了收益。
改變6:個人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爲將受嚴懲
在這次的修改《條例》中,首次提及了騙提騙貸的法律責任。一旦發現騙提騙貸行爲,將會“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%以上30%以下罰款,並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”
改變7:明確單位等相應主體法律責任
除了對個人行爲有明確的規定,爲了保證住房公積金能夠真正發揮效用,用到實處,修改《條例》中也規定了單位、公積金管理中心,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相應法律責任,對于構成犯罪的行爲,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①單位法律責任:違反本條例規定,單位不配合監督檢查,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謊報、瞞報相關信息的,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改正,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②管理中心法律責任: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,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。
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責任: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